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赵某军、王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军,王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55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军。被告王某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赵某军、王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梅的起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梅的起诉。审判员 计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