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金平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金平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35号罪犯胡金平,女,197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金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胡金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0元。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金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金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金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胡金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金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