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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明权与宁国市星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权,宁国市星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民初2507号原告:吴明权,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宁国市星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汪晓武,总经理。原告吴明权诉被告宁国市星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胜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明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国市星际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明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7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在被告处从事做门、换玻璃工作。2015年9月6日,被告就其所欠工资17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宁国市星际酒店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务工,理应及时获得劳动报酬,被告拖欠工资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国市星际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缺席宣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国市星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明权工资款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国市星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莉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