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剑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073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64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吴剑清,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住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3时许,被告人吴剑清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套牌二轮摩托车后载任权至石狮市九二路万佳东方酒店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闽C×××××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吴剑清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剑清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0.4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剑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剑清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9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吴剑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剑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剑清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套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剑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