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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富琼张奉军与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琼,张奉军,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324号之二原告周富琼,女,汉族,1978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奉军,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苏家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392456X6。法定代表人:姚富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男,汉族,1975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琼、张奉军与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富琼、张奉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富琼、张奉军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富琼、张奉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富琼、张奉军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美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