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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善贵与周礼机砖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贵,安岳县周礼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陈善贵,男,生于1970年10月2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安岳县周礼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表人:钟富,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善贵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周礼机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劳人仲字(2016)03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4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周礼机砖厂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陈善贵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64504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368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周礼机砖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安岳县周礼机砖厂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岳县周礼机砖厂于2017年7月26日给付赔偿款150000(已兑现);剩余赔偿款214504元,由被执行人安岳县周礼机砖厂从2017年9月1日起每月最低给付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陈善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4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安岳县周礼机砖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陈善贵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