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艳蕊与徐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蕊,徐宗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892号原告:李艳蕊,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徐宗立,男,50岁,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蕊与被告徐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艳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艳蕊负担。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庆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