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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10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兰英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英,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101民初137号原告:陈兰英,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娟,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华兴,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负责人:祝林,经理。原告陈兰英与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兰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兰英撤诉。案件受理费974元,由陈兰英负担。审判员  白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虎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