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李本江、张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李本江,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60号。法定代表人:刘功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本江,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78年8月21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本江、张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经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