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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3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郑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郑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3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法定代表人:阮晓俊,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莹,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2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莹有帝豪牌小型车辆一辆可供执行,车牌号为浙J×××××。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帝豪牌小型车辆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