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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和信用社、吴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和信用社,吴石林,曹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和信用社,住所地连城县宣和乡中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1518103843。法定代表人:杨上椿,主任。被执行人:吴石林,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曹子民,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石林、曹子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石林、曹子民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754.5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