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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海盐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盐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朱国,徐建萍,徐根荣,马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盐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尺路与枣园路口海泰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25569051J。法定代表人:潘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朱国,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徐建萍,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徐根荣,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马建明,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执行浙江海盐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朱国、徐建萍、徐根荣、马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朱国、徐建萍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各一辆,但该二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根荣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2000元;被执行人马建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后被执行人自行归还贷款23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朱国、徐建萍、徐根荣、马建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7873.7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5000元,未执结标的为22873.74元。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盐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