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阿华、漳州聚金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阿华,漳州聚金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745号申请执行人:蔡阿华,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漳州聚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西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9172463-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阿华与被执行人漳州聚金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阿华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漳州聚金酒店有限公司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74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