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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某、武汉市焱伟拆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武汉市焱伟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住湖北省竹山县。被执行人武汉市焱伟拆迁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营盘里48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某与武汉市焱伟拆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陂盘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025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焱伟拆迁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公司无经营场所,无办公人员,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理由暂不成立。本院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市焱伟拆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查证结果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陂盘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0)陂盘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发生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