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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曾治学、简代会与邓学友第三人曾魁艳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治学,简代会,邓学友,曾魁艳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421号原告:曾治学,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简代会,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魁庆,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邓学友,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第三人:曾魁艳,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曾治学、简代会与被告邓学友,第三人曾魁艳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曾治学、简代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治学、简代会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之,其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治学、简代会撤回对被告邓学友,第三人曾魁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治学、简代会负担。审 判 长  刘 彬审 判 员  郑晓亮人民陪审员  谭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