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喻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某某,陈某某,陈某1,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205号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商水县阳城大道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L。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深清,该公司职工。被告喻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9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陈某1,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喻某某、陈某某、陈某2、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素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