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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建敏与陈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敏,陈文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974号原告:李建敏,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告:陈文华,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李建敏诉被告陈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建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53.5元,由原告李建敏承担。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