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建敏与陈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敏,陈文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974号原告:李建敏,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告:陈文华,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李建敏诉被告陈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建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53.5元,由原告李建敏承担。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