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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行审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隆回县金石桥镇金南居委会6组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隆回县金石桥镇金南居委会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行审152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633044-9。法定代表人范志海,男,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胜光,男,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文,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隆回县金石桥镇金南居委会六组。住所地隆回县金石桥镇。负责人张善华,男,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隆回县金石桥镇金南居委会六组所作的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363号非法转让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即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1日以该处罚决定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因处罚决定有瑕疵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隆回县金石桥镇金南居委会六组所作的隆国土资执监字【2016】363号非法转让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王晓珊审 判 员  魏先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