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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675号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滕秀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