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675号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滕秀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