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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永鑫宋大杰等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建波,宋大杰,谭俊,李林键,曾永鑫,陈邱波,罗雪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刑终49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建波,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5月11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辩护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宋大杰,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工人。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谭俊,男,1996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林键,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小学文化,工人。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拆抓获,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永鑫,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中专文化,工人。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邱波,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中专文化,工人。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雪超,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工人。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李林键、曾永鑫、汤建波、陈邱波、罗雪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渝0116刑初2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建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晋川、代理检察员胡丹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汤建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定:1、2014年一天,被告人宋大杰、谭俊在江津区双福街道九龙小学对面山坡上盗走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的通信基站内24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24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7488元。2、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在江津区双福街道奥特莱斯对面公路边盗走被害人龚某放置于此的1800米光缆线。后鉴定,被盗光缆线价值人民币9000元。3、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在璧山区青杠街道屠宰场化肥仓库旁盗走被害人李某放置于此的2100米光缆线。经鉴定,被盗光缆线价值人民币4494元。4、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李林键、罗雪超、汤建波在梁平区和林镇福和村渝万高铁铁路桥下的公路边盗走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施工人员放置的全新光缆线一盘(3000米)。经鉴定,被盗光缆线价值人民币9150元。5、2016年7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在大渡口区天堂堡轻轨站旁山坡上盗走中国移动重庆有限公司通信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8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6348元。6、2016年8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李林键在江津区双福罗盘村来风路口山坡上盗走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三被告人盗窃完毕后将6块蓄电池运走销赃,将剩余的2块蓄电池藏匿在水沟里。2016年8月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陈邱波将藏匿的2块蓄电池运走销赃。经鉴定,该被盗8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7140元。7、2016年8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在江津区双福街道九江大道龙禹加油站对面盗走中国铁塔公司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随后二被告人在双福街道福城大道盗走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2块蓄电池。2016年8月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陈邱波再次在双福新区福城大道盗走中国铁塔公司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2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12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0540元。8、2016年8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陈邱波在璧山区成渝高速青杠服务区附近盗走重庆通信产业公司通信基站内的4块蓄电池,随后三被告人在江津区德感街道御江山路口盗走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4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8块蓄电池价值6432元。9、2016年8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在渝北区大湾镇团丘村盗走重庆通信产业服务公司渝北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8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5184元。10、2016年8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李林键、汤建波在九龙坡区华福路口九龙西苑小区5组团1号楼楼顶盗走重庆铁塔公司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8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5520元。11、2016年8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汤建波在九龙坡区二郎科创路留学生创业园公路边盗走中国铁塔公司渝中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4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4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570元。12、2016年9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李林键在江津区双福嘉裕国际社区公路旁盗走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随后在江津区滨江新城管委会(位于西江大道)对面盗走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随后驾车在江津区滨江新城高歇路口盗窃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的4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20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7850元。13、2016年9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汤建波在璧山区青杠街道轰茂食品厂对面公路边盗走重庆通信产业公司渝西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4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4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550元。14、2016年9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在江津区滨江新城祥瑞城路口盗走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8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6048元。15、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李林键在江津区滨江新城滨江春城售房部对面盗走中国铁塔公司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6块蓄电池,随后在九龙坡区西彭考场对面公路边盗走中国铁塔公司渝中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14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0875元。16、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在江津区双福街道仁星奔驰4S店旁盗窃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4块蓄电池,随后在江津区双福街道五菱汽车销售店对面(能源校路口)盗走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2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6块蓄电池价值5355元。17、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在渝北区大湾镇团丘村盗走重庆通信产业服务公司渝北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2块蓄电池,在重庆两江新区两江大道育仁中学旁盗走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4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6块蓄电池价值4824元。18、2016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宋大杰在江津区滨江路支坪路段盗走中国铁塔公司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4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4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240元。19、2016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宋大杰、谭俊在江津区滨江新城海惠苑路段盗走中国铁塔公司重庆分公司通信基站内的8块蓄电池。经鉴定,被盗8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4160元。上述事实,有经一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资料、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前科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证人湛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魏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李林键、罗雪超、汤建波、陈邱波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李林键、罗雪超、汤建波、陈邱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涉案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林键、汤建波、陈邱波、罗雪超涉案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李林键、罗雪超、汤建波、陈邱波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宋大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谭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三、被告人李林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曾永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汤建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陈邱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七、被告人罗雪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八、被告人宋大杰退赔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等人的经济损失一十三万零七百六十八元,被告人谭俊、曾永鑫、李林键、罗雪超、汤建波、陈邱波就其参与盗窃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汤建波上诉提出其有退赃情节,请求二审改判。其辩护人提出汤建波有退赃情节且二审期间愿意退赔其参与盗窃的全部金额,请求二审改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汤建波四次参与盗窃,涉案金额2万余元,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汤建波已退赃5000元并当庭表示愿意退赔其参与盗窃的全部金额,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上诉人汤建波及其他原审被告人盗窃犯罪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汤建波及其辩护人、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汤建波的亲属在案发后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000元。二审期间汤建波还委托其亲属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1.7万元。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李林键、罗雪超、陈邱波及上诉人汤建波单独或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宋大杰犯罪金额130768元,谭俊犯罪金额118528元,曾永鑫犯罪金额75648元,属盗窃犯罪金额巨大,李林键犯罪金额50535元,汤建波犯罪金额21790元,陈邱波犯罪金额8132元,罗雪超犯罪金额9150元,属盗窃犯罪金额较大,依法均应惩处。上诉人汤建波、原审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李林键、罗雪超、陈邱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汤建波在二审期间已全部退赔其犯罪金额,认罪悔罪,本院酌情对一审所判刑期予以变更。对于汤建波及其辩护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所提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刑初259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即:一、被告人宋大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谭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三、被告人李林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曾永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陈邱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七、被告人罗雪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刑初259号刑事判决第五、八项,即:五、被告人汤建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被告人宋大杰退赔中国铁塔重庆分公司等人的经济损失一十三万零七百六十八元,被告人谭俊、曾永鑫、李林键、罗雪超、汤建波、陈邱波就其参与盗窃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建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经退出的二万二千元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其中五千元已退赔给被害单位)。(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四、原审被告人宋大杰、谭俊、曾永鑫、李林键、罗雪超、陈邱波就其参与盗窃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 华审 判 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晓威书 记 员  曾琬婷书 记 员  曾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