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强宏与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强宏,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2行终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强宏,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静。委托代理人高佳。委托代理人安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继伟。上诉人沈强宏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7年1月4日,沈强宏向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山规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称为“大场老镇改造北弄地块配套商品房基地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其他特征描述为“内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宝山规土局于同日收到,次日向沈强宏发出编号为信公告补2017—24号告知书,认为沈强宏提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沈强宏于2017年1月25日前补正申请,明确所需要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同月20日,沈强宏向宝山规土局寄送了补正申请,补正申请内容为:“宝山区大场镇场中村北弄基地适用的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内含北弄配套商品房基地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并附大场老镇改造—北弄配套商品房地块房屋征收告知书(I)(II)以证明内容正确无误”。宝山规土局经审查,于同年2月16日作出被诉告知书。沈强宏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于同年3月6日受理了沈强宏的复议申请,宝山规土局于同月15日向市规土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材料及情况说明,经审查,市规土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沈强宏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宝山规土局作出的编号为信公2017—24号告知书和市规土局作出的沪规土资复(决)字(2017)第37号行政复议决定。经原审法院调查,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一征所”)称,大场老镇改造—北弄配套商品房地块房屋征收告知书I系该单位制作,该告知书上虽载明已将该基地适用的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内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等资料以书面形式送达,但实际上该公司对政策法规等仅在签约现场办公地进行张贴,并未制作过任何书面形式的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也未向被征收户送达过。原审认为,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宝山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宝山规土局在收到沈强宏申请后,认为沈强宏的申请不明确,要求其补正,经沈强宏补正,宝山规土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其行政程序合法。宝山规土局经查,发现其未制作也未获取过沈强宏所申请的信息,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规土局在收到沈强宏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沈强宏,其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沈强宏认为,因《大场老镇改造北弄配套商品房地块房屋征收告知书I》中明确载明其所申请的本基地适用的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内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以书面形式向被征收户进行了送达,故宝山规土局必然保存了该信息,对此,原审法院经向该告知书的制作单位宝山一征所调查,该所称确未制作过大场老镇改造北弄地块配套商品房基地适用的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内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故沈强宏的诉称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遂判决:驳回沈强宏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沈强宏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沈强宏上诉称:宝山一征所称未制作该文件汇编与该所发送的告知书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审法院未调取该所档案材料等书证,违法向宝山一征所取证,又仅凭孤立的证人证言即认定其申请的信息未制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宝山规土局辩称:其收到上诉人沈强宏申请后,经系统查询及内部核查,发现其未制作也未获取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大场老镇改造北弄配套商品房地块房屋征收告知书I》的制作单位宝山一征所也确认,并未单独制作书面形式的政策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将基地适用的相关政策法规在现场进行公示送达。其所作答复合法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沈强宏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市规土局提供的信息公开转办单及回复意见表明,2017年2月3日宝山规土局要求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协查沈强宏申请公开的信息,该事务所于同年2月8日回复称:经系统检索及内部查找,因政策法规汇编并非法律法规规定必备文件,故未制作亦未获取相关信息。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宝山规土局依法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权。宝山规土局在收到沈强宏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向沈强宏发出补正通知,在沈强宏补正后,经系统查询及内部核查,发现其未制作、未获取该信息,该信息不存在,遂在法定期限告知沈强宏,该告知并无不当。市规土局在收到沈强宏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宝山规土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材料及情况说明。市规土局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沈强宏,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本案中,根据沈强宏提供的《大场老镇改造北弄配套商品房地块房屋征收告知书I》显示,沈强宏要求公开的“基地适用的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制作单位指向宝山一征所,为此原审法院向宝山一征所进行了核查。沈强宏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强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施海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