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晓红与包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红,包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568号原告:高晓红,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包大鹏,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高晓红与被告包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包大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晓红���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许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婷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