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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晓红与包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红,包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568号原告:高晓红,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包大鹏,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高晓红与被告包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包大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晓红���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许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婷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