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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双滦区盛旺达合金铸造厂、承德正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滦区盛旺达合金铸造厂,承德正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特5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双滦区盛旺达合金铸造厂,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肖店村四道沟。法定代表人:李剑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连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承德正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山水文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武桂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廷珍,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邵坤,该公司技术经理。申请人双滦区盛旺达合金铸造厂与被申请人承德正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双滦区盛旺达合金铸造厂请求:撤销承德仲裁委员会承仲裁字(2016)第22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在仲裁程序及仲裁庭的组成上违反法定程序,且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该裁决应予撤销。一、仲裁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却不批准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属于程序违法。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委托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而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只具有资产评估业务,没有建设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鉴定业务。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鉴定属于专业性的司法鉴定事项,应当委托具有造价审核资质和司法鉴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而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担具体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王宏广、赵长永同样只有资产评估资质,不具有建设工程造价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准予重新鉴定。申请人在2017年4月25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仲裁委未准许,属于程序严重错误。二、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仲裁员屈树彬是刚刚执业的律师,武雅静从事仲裁工作也未满八年,均不符合担任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庭的组成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仲裁裁决根据《承德广泰评报字(2017)第037号评估报告书》确认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价款16.66万元,而该评估报告依据的工程洽商记录、部分图纸及预算书作出。其中工程洽商记录、部分图纸、预算书系被申请人单方出具,均未经过双方共同认可签字或盖章,且在委托鉴定前并未进行质证,系被申请人单方伪造,无法确定增加工程量的具体范围,根本无法对增加工程量的价款进行评估。补充理由:一、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张的增项工程双方没有仲裁协议。二、仲裁过程中鉴定事项和鉴定机构的选定应由仲裁庭决定,而不是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违法了仲裁规则。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请求依法应予撤销。承德正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理由: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第一、关于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这一理由,主要是说本案涉及工程量评估鉴定,超资质范围问题。其一、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虽鉴定报告一并附卷,足以证明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合格。工程造价评估,属于资产类评估范围,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不存在超资质范围事实。其二、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问题。本案鉴定之前,仲裁庭两次组织双方选定鉴定机构,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仲裁庭指定,鉴定中,现场实地勘察,均邀请双方当事人,对增加工程项目,均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剑钊本人亲自指认,所以,本案鉴定程序合法。在资质合格,程序合法,对待证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有权决定是否重新鉴定,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三、鉴定评估程序,是仲裁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所做的事实准备工作,不属于最高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违反法定程序,是指仲裁法规定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程序,本案涉及的三个阶段程序,均依法有据。第二、关于申请人提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到两位仲裁员屈树彬、武雅静均在承德仲裁委仲裁员名册,说明具备承德仲裁委仲裁员资格。关于仲裁员资格认证,是法律赋予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对仲裁员资格,法律没有授权以审判权进行审查。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主要是指仲裁员应当符合的条件,而非仲裁法第58条规定仲裁程序违法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第三、关于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答辩意见。这一事实陈述,没有任何根据。实际是申请人不仅对增加的工程量不予签字确认,在工程完工后,一直拖延不组织工程验收,最后申请人擅自使用该项工程。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未能形成签证文件证明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仲裁庭为了公平,没有认定答辩人一方关于增加工程量的证据,委托鉴定机构评估鉴定,合情合理合法。至于申请人补充的申请事项,是主合同增加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是本案2014年双方签订了分包协议,后增加了工程量,事实方面不可分割。二是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发生争议,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在仲裁庭辩论之前没有提出异议的,已经过期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15日,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承仲裁字(2016)第227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443000.00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3882.00元、鉴定费100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滦区盛旺达合金铸造厂申请称:仲裁裁决在仲裁程序及仲裁庭的组成上违反法定程序,且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但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双滦区盛旺达合金铸造厂的申请。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双滦区盛旺达合金铸造厂负担。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宜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