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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魏成林与陈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林,陈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成林,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吕,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执行魏成林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认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5000元及判决确认的利息。经本院执行,截至2017年8月21日已执行到位金额30393.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4606.1元及判决确认的利息。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