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魏成林与陈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林,陈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成林,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吕,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执行魏成林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认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5000元及判决确认的利息。经本院执行,截至2017年8月21日已执行到位金额30393.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4606.1元及判决确认的利息。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