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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665号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黄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曙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许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杨明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8万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聂祖胜审 判 员  许 东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