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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昝长德、李庆华与青海省祥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祥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长德,李庆华,青海省祥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祥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分公司,赵佩青,张志亮,李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858号原告:昝长德,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德令哈市。原告:李庆华,男,汉族,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德令哈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英杰,德令哈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青海省祥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2号丁香家园综合楼1号9层10921室。法定代表人:王祥华,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委托代理人:陈永平,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该公司副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被告:青海省祥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分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河西区莲湖路西。负责人:顾梅才,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委托代理人:侯小兵,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该公司副经理,住德令哈市河西区莲湖路中段。委托代理人:陈志梅,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佩青,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现下落不明。被告张志亮,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无业,现下落不明。被告李涛,男,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无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昝长德、李庆华诉被告青海省祥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祥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分公司、赵佩青、张志亮、李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昝长德、李庆华以与被告青海省祥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祥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昝长德、李庆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长德、李庆华撤回对被告赵佩青、张志亮、李涛的起诉。审判长李春业人民陪审员吴宇凤人民陪审员陆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