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长秀、冯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长秀,冯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258号原告: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77201867。法定代表人:万美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科,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列樟,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秀,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冯武,男,1974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秀、冯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完毕《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3.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6268.3元;4.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被告以总价款762683元整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中山市××花园××房。被告选择银行按揭的形式向原告支付该价款,其中首付229683元整需于2016年12月10日付清,剩余款项533000元需于2017年2月10日前付清。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229683元,原告也按照约定配合被告办理了该物业的备案登记手续。2017年3月,被告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材料被银行退回,原告多次通过打电话、委托律师函等形式通知被告按照约定变更付款方式并付清该价款。但被告收到通知后,一拖再拖,拒绝按照约定变更付款方式并付清该价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其已与被告李长秀、冯武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为8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芷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