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810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窦英辉与张念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英辉,张念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398号原告:窦英辉,1973年2月24日出生,男,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57委**组。被告:张念中,1958年12月27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号楼*单元***室。原告窦英辉与被告张念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窦英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英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675元,减半收取1837.5元,由原告窦英辉负担。审 判 员  范广训审 判 员  谢经占人民陪审员  宋 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