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汇豪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金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汇豪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168号原告:淮南市金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厂南路电子工业园三标段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05069374F(1-1)。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汇豪大酒店,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西村*栋。法定代表人:杨海涛,该酒店经理。原告淮南市金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汇豪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金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市金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