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某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3420号原告:某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香河县。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贺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