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陈志杰、吴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陈志杰,吴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A1幢一楼101、102、103、105卡,组织机构代码71923610-2。被执行人:陈志杰,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被执行人:吴建斌,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杰、吴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2016)粤1202执711号,现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1202执恢200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志杰、吴建斌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志杰、吴建斌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6)粤1202执71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俊捷审判员 黄坤朝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金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黎柏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