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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夏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夏某,肖某,池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池某。被执行人卢某。上述当事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赣072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与夏某签订的房屋让售协议合法有效,并确认位于某2××号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李某所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某2××号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信房字第××号;土地证号:国用**号]变更为李某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李某可持本裁定到所属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