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成凯与邓家松、姜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凯,邓家松,姜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924号原告成凯,男。委托代理人刘玉强,男,系汉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邓家松(曾用名邓涛),男。被告姜发,男。原告成凯诉被告邓家松、被告姜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成凯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凯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凯负担。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