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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7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与程贯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程贯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989号之一原告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25264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内。法定代表人汤水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婧,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广辉,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贯群,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现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贯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程贯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程贯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杭州中德华能新型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栎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若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