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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民初2486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55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陇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陇西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48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子赵某与被告之女张彩霞2016年4月1日在陇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7月13日在陇西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48000元。现赵某与张彩霞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该彩礼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张某某辩称,原告诉求与事实不符,原告没有给付彩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某之子赵某与被告之女张彩霞2016年4月1日在陇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7月13日在陇西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赵某某索要彩礼2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张某某X出庭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现双方子女离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等因素,被告应当酌情予以返还。被告没有索要彩礼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0元,由赵某某负担600元,张某某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雷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天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