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798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化云,涿州市清凉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开发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