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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798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化云,涿州市清凉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开发区,。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