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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鹰与李佰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鹰,李佰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罗鹰,男。被执行人:李佰件,男。本院在执行罗鹰与李佰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佰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曹付平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