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张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856号之一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大明街市住房公积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林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民,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 557元,邮寄送达费40元,财产保全费1 775元,合计4 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杨锐琪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新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