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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张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856号之一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大明街市住房公积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林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民,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 557元,邮寄送达费40元,财产保全费1 775元,合计4 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杨锐琪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新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