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乃洪、赵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乃洪,赵健杰,廊坊千秋源木业有限公司,甄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366号之一申请人:孙乃洪,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健杰,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申请人:廊坊千秋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滩里镇赵家营村。法定代表人:赵彩梅,经理。第三人:甄兰云,女,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孙乃洪与被申请人赵健杰、廊坊千秋源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甄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乃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健杰名下的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滩里商贸城A01号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孙乃洪以自己名下的坐落于东丽区华明家园欣湖苑10-2-502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乃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健杰名下的坐落于河北省××文安县滩里商贸城A0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