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昌市南环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岩下石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南环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岩下石场,王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南环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南井路355号,联系电话1361709****法定代表人:钟羡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岩下石场,住所地临川区湖南乡岩下村。法定代表人:王新辉,场长。被执行人王新辉,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所地临川区,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南环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新辉、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岩下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南环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南环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