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3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南川区福帝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南川区福帝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初1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福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渚堰塘市场东贸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748724430。法定代表人:李晓渝,职务不详。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福帝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8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郑 煜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人民陪审员  陈学江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