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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州麒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麒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荣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万鼎物流有限公司,邢台隆辉冷轧硅钢有限公司,刘茂见,刘容英,占顺兴,刘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福州麒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五层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55050554G。法定代表人:缪宇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光榕、陈垚,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荣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11层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501007549608686。法定代表人:刘容英。被执行人:福建万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尾中南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8902595XJ。法定代表人:刘茂见。被执行人:邢台隆辉冷轧硅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南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2084415T。法定代表人:刘茂见。被执行人:刘茂见,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刘容英,女,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占顺兴,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茂梅,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州麒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荣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万鼎物流有限公司、邢台隆辉冷轧硅钢有限公司、刘茂见、刘容英、占顺兴、刘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榕仲裁字第221号裁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张宗务审 判 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 滢书 记 员  彭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