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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强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强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423号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10房。法定代表人:林菊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强强。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强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