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1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齐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齐爱,吴建波,浙江金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诉讼代表人朱波。委托代理人:石寅、孟尊。被执行人齐爱女。被执行人吴建波。被执行人浙江金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胡勇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891334.1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3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齐爱女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美树公寓10幢1单元20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