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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XX强与郭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郭流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903号原告:XX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郭流玉,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强诉被告郭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强承担。代审判员  桑伟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