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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仵树仁、李现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仵树仁,李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216号。负责人孟玲虎,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玄武镇。法定代表人李现才,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郸城县法定代表人仵树仁,董事长。被执行人仵树仁,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新华西路被执行人李现才,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东风乡本院(2015)郑民三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鹿邑县玄武镇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