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执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许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许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保1074号申请人: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被申请人:许大发,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3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杜铭伟提供其名下位于蜀山区房产作为本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杜铭伟提供其名下位于蜀山区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许大发4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时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