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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大勇与牛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大勇,牛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民初2118号原告:丁大勇,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牛永强,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丁大勇诉被告牛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永强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大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牛永强偿还原告借款53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4日牛永强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丁大勇借款53000元,并书写53000元的借条一份。后丁大勇多次催要,牛永强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牛永强辩称:借条是他人写的,牛永强签的名盖的指印。该借款不是做生意借款,而是因赌博所欠。之后,牛永强先后分五次还了23000元,现丁大勇要求他偿还余款,他同意慢慢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4日牛永强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丁大勇借款53000元,并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丁大勇人民币53000元(大写伍万叁仟元),今借人牛永强”。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故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确认。庭审中丁大勇称牛永强已向其还款5000元,对丁大勇的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丁大勇与被告牛永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确认。牛永强辩称该借款因赌博所欠,之后他先后分五次还了23000元的主张,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牛永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大勇借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牛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