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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琳芝与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芝,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张琳芝,女,汉族,住陕西省陇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陈仓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张琳芝与被执行人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琳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租赁费17386.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2元。以上共计17518.2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寄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