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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魏松喜、魏文亮、袁长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延吉市。代表人刘贵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珩,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魏松喜,男。被执行人魏文亮,男。被执行人袁长和,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松喜、魏文亮、袁长和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3799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魏松喜、魏文亮、袁长和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7787.2元。2、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484元〕,2017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72-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魏松喜、魏文亮、袁长和在相关银行帐户的存款135000元。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魏松喜、魏文亮、袁长和在相关银行帐户的存款38912.2元。2017年8月21日,本院将执行款3891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搜索“”